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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民须知
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128684 时间:2011/12/6 15:43:39
选民须知
 

一、根据宪法和地方组织法规定,以及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定,我市市、镇两级人大代表换届选举工作将于2011年11月至2012年2月进行。

二、在依法选举产生市、镇两级新的一届人大代表后的两个月内,应当适时召开市、镇新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审议和决定本市和本镇的经济建设、社会发展等重大事项,选举产生市、镇两级国家机关领导人员。

三、市、镇两级人大换届选举,是全市人民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是人民当家作主、管理国家事务义不容辞的责任,每个选民都要十分珍惜宪法和法律赋予自己的民主权利,以极大的热情,积极主动地参加选举市、镇两级人大代表的活动。

四、我市这次市、镇两级人大代表换届选举的选举日为2012年2月24日。根据法律规定,将在2012年1月10日以前进行选民登记。凡到选举日为止,年满18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除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外,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每个选民要在2012年1月10日以前主动参加本选区的选民登记。经过登记核对,凡具有选民资格的,由选区于2012年1月12日前张榜公布选民名单。对公布的选民名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选民名单公布之日起五日内向选举委员会提出申诉。选民登记要力求做到不重、不错、不漏。

五、人大代表是国家权利机关的组成人员。提名推荐候选人是选好人大代表的基础。凡推荐为人大代表的候选人,应当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密切联系人民群众,认真听取和反映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努力为人民服务,自觉遵守社会公德、廉洁自律,公道正派,具有一定的执行代表职务的责任感和能力。对于难以履行代表职责、发挥代表作用的,不宜推荐为代表候选人。要坚决防止有涉黑涉恶等涉嫌违法行为的人或者品行恶劣的人被推荐为代表候选人。

六、坚持人大代表具有广泛性和代表性的要求,保证来自基层的代表,特别是工人、农民、专业技术人员代表占有适当比例;市、镇两级的妇女代表候选人比例不低于25%,并力求使选出的妇女代表比例比本届有所提高。要减少代表中领导干部的数量,减少上下级人大代表的交叉。同级人大代表与党代表、政协委员原则上不交叉。连任的人大代表和非中共党员的人大代表要占适当比例。

七、选举法规定,各政党、各人民团体可以联合或者单独推荐候选人,选民十人以上联名,也可以推荐代表候选人,但推荐的代表候选人数,均不能超过本选区应选的代表人数。选举委员会应在选举日的十五日以前汇总公布所推荐的代表候选人名单。经过各该选区选民小组组织选民反复讨论、协商,并由选民选举工作小组召集选民小组组长和选民小组推荐的选民代表等征求意见后,根据较多数选民的意见,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并在选举日的七日以前公布。

八、在提名推荐和协商确定代表候选人的过程中,每个选民都要认真思考,努力把素质好、符合代表结构要求的人推荐和确定为正式代表候选人,使各方面都能有一定数量的代表参与管理国家大事。

九、坚持由选举委员会统一向选民介绍正式代表候选人情况的规定,每个选区至少组织召开一次代表候选人与选民的见面会。任何选民和代表候选人都不得违背法律规定自行组织宣传介绍代表候选人情况的活动。

十、投票选举代表从2012年2月24日(选举日)起的五日内进行。投票选举代表实行差额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投票选举是选民行使人民当家作主权利的直接表现。每个选民要珍惜自己的民主权利,在规定的时间内主动到本选区设立的投票站或召开的选举大会,凭身份证或选民证领取选票,并投好庄严的一票。选民因故外出等不能参加投票,经选举委员会或由选举委员会授权的选区工作小组同意,可以书面委托其他选民代为投票,但每一位选民接受的委托不能超过三人,并应当按照委托人的意愿代为投票。不能委托候选人投票。为了更好保障选民自由行使选举权利,使选举结果充分体现选民的意愿,在选民投票选举代表时,应当设有秘密写票处。

十一、选举人大代表是严肃的政治任务,人人有责任保证选举工作的顺利进行。对选举中出现的违法法律和党的纪律的行为,如以金钱或其他财物贿赂选民的,对以暴力、威胁、欺骗等手段妨害选民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对伪造选举文件、虚报选举票数的,对控告、检举违法行为人进行压制、报复或者采取传播不实传闻、散步宗派情绪等手段干扰、破坏选举的,要依照法律、党纪、政纪严肃查处。

市、镇选举委员会和市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法庭应当及时受理有关选举的申诉案件。

十二、选民在换届选举中要严格依法办事,以主人翁的姿态,积极参加选举活动,认真行使好自己的民主权利,并有权监督选举工作依法进行。

 

 

姜堰市选举委员会

    201111月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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